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0]4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北京市科技诚信建设,经市科委领导同意,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本办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北京市科技诚信建设,依据国家科技部《
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由市科委列入北京市科技计划,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课题及专项(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项受托管理及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咨询专家等。
第三条 科技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参与科技计划相关任务时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一种评价。
信用管理是指市科委在项目(课题)和专项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从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全过程的科技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 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与项目(课题)及专项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二章 信用记录内容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 市科委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
第六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和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参与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