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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建设项目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和工程立面图等相关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将工程概况在萍乡政务网站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行申报制度。
  一般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后,定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单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实行签证制度。
  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必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现场共同确认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按法定程序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结算审计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将验收结论和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时送市审计局审计,审计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日常督查制度。
  建设项目单位应定期将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资金拨付情况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建设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或有关主管部门会计核算室开设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其支付的担保条件,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其拨付程序为:由施工单位填报预付款申请表,附合同担保文件等相关资料,经监理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核准,由建设项目法人拨付。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条款进行拨付。其拨付程序为:由施工单位填报施工进度款拨付申请表,经监理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核准,由建设项目法人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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