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城市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并对其进行考评,监督;
(二)协调管理城市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四)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 开辟城市建设项目绿色服务通道。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管理部门集中联审联批、特事特办,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 在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各自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城市建设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到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预算财政评审制度。
建设项目单位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的施工图纸,编制项目预算,送市财政局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建设项目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等,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投标。
建设项目单位应编制规范的招标投标文件(文件应明确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结算款支付、新增工程让利幅度、发生合同纠纷的由萍乡仲裁委员会仲裁等合同条款),及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投标备案手续,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合同实行审查、备案制度。
建设项目合同经建设项目单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签订,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押证制度。
建设项目单位应将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安全管理员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证书原件等在签订合同时交行业主管部门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