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优质、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省、市出资或政府组织投资,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建设工程。
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按照《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监督机关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坚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发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监察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城市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二)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城市建设项目工程监督管理意见;
(三)对城市建设项目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四)协调解决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申报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选择优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它服务单位;
(三)依法签订并严格执行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其它服务合同,监督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