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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引进金融机构的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引进金融机构的意见
(萍府发〔2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金融机构引进步伐,进一步激活我市金融市场,有效提高金融资源利用率,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充分发挥金融对我市城市转型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赣府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和鼓励引进金融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支持金融机构落户萍乡的优惠政策
  1.积极为在我市新设的金融机构提供选址服务,在购置、租赁、装修办公用房及办理有关证照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2.对将机构总部迁入我市或在我市新设机构总部的金融机构,根据注册资本情况,由受益财政一次性按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3.对来萍新设立分支机构且注册资金实际到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开办费资助。
  4.对三年内购买或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最高补贴为100万元,且减免城市设施配套、人防易地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水土保持设施补偿、墙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设施占用等行政性规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未满3年转让出售的,需归还补贴款的60%。
  5.对在我市新设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的3个营业年度内,按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所形成地方净财力的30%和50%给予奖励。
  6.积极支持新设金融机构引进各类人才。鼓励新设金融机构从我市招聘从业人员。积极为在我市新设金融机构从外地选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便利。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其高管人员子女就学享受常住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7.对农村信用社成功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自筹建批文下发之日起,享受来萍新设分支机构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引进金融机构工作的组织领导
  1.成立引进金融机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组长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支队、市政府金融办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2.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强化优质服务意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新设金融机构办理登记入驻等事项提供直通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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