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缴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11层以上民用建筑及其地下工程;
(二)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工业项目;
(五)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工程;
(七)总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调压站、充装站、供应站,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和专用车站,加油站、加气站。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免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教育学校、高等院校等教育建设项目;
(--)医疗、卫生、体育等非盈利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养老院、敬老院、孤儿院、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社会福利项目;
(四)教堂、寺庙等宗教建筑;
(五)农业、水利、道路工程;
(六)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新农村住房改造工程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