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5.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6.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要求,执行《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和《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7.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与小额贷款业务、微小客户相适应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三、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
1.市级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利率情况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指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及时识别、化解风险,指导县级政府防范和处置风险。
2.注册地县级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风险处置承诺,切实担负起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明确监管工作部门,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要积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政府强化风险监测,并在监管手段上给予支持;萍乡银监分局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及时认定;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贷款投向指导及信息沟通等工作。公安部门要指导、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3.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吊销其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小额贷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