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试点期间,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资入股。
3.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应最高,但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也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试点期间,对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满1年后实施增资扩股,但再次增资扩股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5.试点期限1年。
(二)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对第一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要适当从严,除符合《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确保第一批试点成功。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
1.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县(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对农村种、养、加等方面客户单户业务规模可适当放宽。
3.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注册地的周边邻县(市、区)开展面向微小企业和“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但注册地所在县(区)内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60%。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