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萍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赣府发〔201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48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萍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金融办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管理工作。市政府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能:一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二是研究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
试点县(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复审和上报工作。
二、准入制度和经营规则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
1.试点期间,鼓励和支持实业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严控制房地产和承包租赁经营等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要从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符合地方产业导向的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所有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