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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

  (三)对列入扶持范围的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生产性建筑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按每块标砖0.05元的标准对建设单位给予补贴,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贴息、补贴和奖励的具体标准。
  三、加大墙改基金的征管力度
  (一)严格执行省《墙改专项基金收缴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按标准征收墙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建设单位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农民自建住房除外),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二)市、县区墙改领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征收的墙改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须全额缴入财政墙改专项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四)建设工程墙体完工时,由墙改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核实后按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按比例返还墙改专项基金。
  (五)墙改专项基金专款专用,重点用于新墙材生产线工程项目、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贴息、补贴以及新墙材的科研、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推广、宣传等正常开支。
  四、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行业管理
  (一)各级墙改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指导作用,加强对新墙材企业生产环节和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新墙材有序发展。
  (二)要加强对新墙材企业质量标准执行的监督与管理。新墙材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新型墙材资质认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新型墙材目录,经质监部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未通过新墙材资质认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不予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和政府发展基金扶持。
  (三)外地墙材产品进入本市须持有省级质监部门的新墙材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并在当地墙改部门登记备案。
  五、提高思想认识,确保“禁实”目标实现
  限制实心粘土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也是实施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禁实”目标、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发展新型墙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统筹协调“禁实”和发展新型墙材工作。
  (一)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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