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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
(朔政发〔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驻朔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3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晋政办〔2007〕20号),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快速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综合措施,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一)认真落实省政府晋政发〔2007〕20号《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落实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减免税和资金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扶持力度。对经认定符合标准和规定的新型墙材,可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款减半征收的政策;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材,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企业利用煤矸石、矿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新型墙材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二)切实保证新型墙材企业的建设用地。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转型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工业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予以优先安排。
  (三)鼓励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对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火电、煤矿等企业和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按使用量核减排出废渣单位的排污费。火电、煤矿等企业出售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只能收取处理废渣的直接费用,不得加价出售。
  (四)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银行应对重点新型墙材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给予支持,对经过经信委、发改委备案登记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提高授信额度。
  (五)新建项目要强制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事业办公用房、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生产性建筑,必须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否则,规划、城建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部门,由监察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新型墙材发展基金,加大对发展新型墙材的扶持力度
  (一)市、县(区)政府每年从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缴纳的资源费、固体废渣排放企业缴纳的排污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与墙改基金合并作为新型墙材发展基金。集中用于扶持新型墙材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二)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研发及推广单位进行贷款贴息和补贴奖励。对新建填补本市空白的新型墙材生产线项目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对新型墙材推广应用示范、试点工程进行补贴,对新型墙材的研发、推广和培训进行补助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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