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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基金监督
  我市试点县(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强化财政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以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九、新型农保经办管理服务
  我市县(区)级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登记录入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使用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把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加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要进一步加强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县(区)级人民政府要在乡(镇)一级设有固定的农保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财政原则上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元的标准,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和必要的经费开支等问题。
  十、相关制度衔接
  各试点县(区)要在对原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项下,并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三)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四)村支书、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按国家及我省的规定筹集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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