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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经试点县(区)劳动保障、财政、残联、民政、乡镇(街道)等部门严格审核,由市、县两级政府按各负担50%的标准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即现行标准100元/年)的养老保险费,这一群体不再享受个人缴费财政补贴费用。有条件的试点县(区)可以为本辖区的适龄农民参保提高补贴标准。市、县(区)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县区人民政府可制定多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农民普遍参保。
  四、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区)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级农保经办机构)要为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国家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区)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区)级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身故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部分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适时调整试点县(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按年足额缴费;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七、基金管理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按省政府〔2009〕37号文件精神,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待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后,再按新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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