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朔政发〔2010〕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我市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最高缴费封顶线为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市将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集体经济补助情况应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予以备案。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国家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我市从2007年开始实行的农村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的生活补贴制度,属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范畴。该项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并轨。已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县(区),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轨后的相关事宜。
市、县两级政府对试点县区16-60周岁的适龄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的补50元。市级财政负担试点县(区)参保人员补贴数额总量的1/2,试点县(区)级财政负担本辖区范围内参保人员补贴数额总量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