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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城区水灾区改造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此类地块包括工农区湖滨办先锋社区弘景花园北部地块、湖滨办铁路村社区先锋小区西部地块、团结办王府社区湖滨小区西部地块、解放办胜利社区1#地块;向阳区光明办29委水电公司北侧地块、光明办30委电大北侧地块;南山区麓鹤社区78委、79委,麓强社区80委、81委、82委、83委,麓岭社区84委、85委、86委等。
  兴汇路北、前进沟与铁路专用线之间地块,三年前已由远大开发公司取得用地,因拆迁受阻至今未能实施,都纳入本次治理,享受该优惠政策。
  责任部门: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鹤矿集团。牵头部门:市棚改办。
  (二)对于棚户区改造原址重建区域内的小区及主城区偏远地段的受灾区,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按照《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鹤政发〔2009〕31号)执行,原址居民由开发单位原址安置,居民房屋拆迁由区级政府负责组织,改造项目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开发单位按拆迁安置总面积的5%配建廉租房返还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安置需异地搬迁居民中符合廉租房居住条件的受灾居民。
  此类地块包括兴安区兴东小区、滨河南小区;南山区西山沟流域的南煤新村小区、南山小区;东山区沿河北小区、沿河南小区及工农区解放办胜利社区2#地块;向阳区胜利办12社区向阳环卫处西南侧地块、南翼办15社区振兴矿北侧地块等。
  责任部门:东山区、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安区、龙煤鹤岗分公司、鹤矿集团。牵头部门:市棚改办。
  (三)对于棚户区改造中需异地迁建地段、受灾严重地段及边远城区基础设施较差地段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原址居民由开发单位原址安置,居民房屋拆迁由区级政府负责组织,改造项目享受全免优惠政策,不再返还住宅,不再配建5%的廉租房。对在本政策出台前已经批建的,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未交费用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此类地块包括兴山区棚户区改造中的2个异地迁建区域及可以按棚户区改造政策改造的警校社区;东山区新兴社区东兴路南侧东山路东侧地块;西山沟流域的南山区大兴社区、富强社区、富源社区;兴安区兴安路西侧一社区、四社区,兴建路东侧六社区、七社区、八社区,兴建路西侧九社区、十社区等。
  责任部门:东山区、南山区、兴山区、兴安区、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鹤矿集团。牵头部门:市棚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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