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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城区水灾区改造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城区水灾区改造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城区水灾区改造治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城区水灾区改造治理的实施意见

  由于我市2010年连续降雨,造成了城区部分居民受灾,为切实解决好城区受灾区改造治理工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参照省、市煤矿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于2010年我市城区受灾区已纳入采煤沉陷区治理范围内的C、D级受灾居民应加快搬迁速度;对其中A、B级受灾居民要加快交接,尽快在棚户区改造中安置。
  责任部门:东山区、向阳区、南山区、兴山区、兴安区。牵头部门:市沉治办、市棚改办。
  二、对于此次受灾区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受灾居民,在棚户区整体改造安排的基础上,将受灾居民房屋优先列入拆迁改造范围,让受灾群众提早入住新居;对受灾居民房屋倒塌的,在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由区级政府安排周转房源或由市、区政府提供租房补贴,对于符合廉租房政策标准的,优先给予安排。
  责任部门:东山区、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山区、兴安区、市住房保障局。牵头部门:市棚户区、市民政局。
  三、对于2010年受灾区未纳入采煤沉陷区治理和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受灾区域与其它城市建成区内的平房居住区,统一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对于其中的受灾户、山体滑坡危险区住户、周边易灾户、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内的住户和棚户区居民要求改造积极性高、市场化运作容易的区域优先进行改造治理。其中,不具备开发价值区域内的居民房屋,通过市、区政府和居民所在单位及居民个人依据实际情况共同进行处置;具有开发价值的,给予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改造治理。
  (一)对于在主城区中心地段、市政基础设施较为齐全的受灾区域,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开发治理,原址居民由开发单位原址安置,居民房屋拆迁由区级政府负责组织,改造项目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开发单位按市场价格(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返还市政府住宅,由市政府统一安置需异地搬迁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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