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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外汇局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即期、远期掉期和综合做市商及尝试做市商,将要求其停办相应的做市业务;自要求其停办做市业务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此类业务新申请;
  (一)尝试做市商自获得尝试做市资格之日起三年内,未向外汇局提交相应做市品种做市商资格申请,或者未达到本《指引》七条所列条件的;
  (二)即期、远期掉期做市商三年内累计两年未达到本《指引》七条所列条件,且依据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优秀做市商评选办法》计算的客观评分和外汇局评分两项综合得分居后五名的;
  (三)综合做市商三年内累计两年未达到本《指引》八条所列条件的;
  (四)因存在可能危及其正常做市的风险,被外汇局要求停办做市业务,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自被要求停办做市业务之日起,本条第(二)项下银行,自动降为尝试做市商;本条第(三)项下银行,自动转为即期和远期掉期做市商;本条第(四)项下银行,转为普通市场会员。
  第十九条 外汇局对做市商相关指标予以监测,并可约谈可能被要求停办做市业务的市场会员。
  第二十条 放弃做市商资格的市场会员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备案后,转为普通市场会员。
  第二十一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新批准交易品种做市办法由外汇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汇发【2005】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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