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外汇局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即期、远期掉期和综合做市商及尝试做市商,将要求其停办相应的做市业务;自要求其停办做市业务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此类业务新申请;
(一)尝试做市商自获得尝试做市资格之日起三年内,未向外汇局提交相应做市品种做市商资格申请,或者未达到本
《指引》第
七条所列条件的;
(二)即期、远期掉期做市商三年内累计两年未达到本
《指引》第
七条所列条件,且依据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优秀做市商评选办法》计算的客观评分和外汇局评分两项综合得分居后五名的;
(三)综合做市商三年内累计两年未达到本
《指引》第
八条所列条件的;
(四)因存在可能危及其正常做市的风险,被外汇局要求停办做市业务,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自被要求停办做市业务之日起,本条第(二)项下银行,自动降为尝试做市商;本条第(三)项下银行,自动转为即期和远期掉期做市商;本条第(四)项下银行,转为普通市场会员。
第十九条 外汇局对做市商相关指标予以监测,并可约谈可能被要求停办做市业务的市场会员。
第二十条 放弃做市商资格的市场会员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备案后,转为普通市场会员。
第二十一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新批准交易品种做市办法由外汇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
《指引》由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
《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汇发【2005】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