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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

  第十条 符合本《指引》七条或第八条所列条件并愿意承担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义务的市场会员,由其总行或有头寸集中管理权的授权分行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备案后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远期掉期或综合做市商。
  第十一条 市场会员在提出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严格履行做市商做市义务的申请报告;
  (二)符合本《指引》七条或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和文件。
  第十二条 外汇局自受理银行外汇市场做市商申请之日起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或不备案的决定,并将该决定抄送人民银行、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发生外资银行法人化改制资格承继、中英文名称变更等机构变更情况的做市商,应及时报外汇局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做市商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统一核定和调整。
  第十五条 外汇局就做市商报价、成交、信息报送和清算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核查,并接受市场会员对不履行本《指引》等五条所列做市义务行为的举报。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根据外汇局要求和市场反馈,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做市评估指标体系,并定期向外汇局报送做市商评估指标情况。
  第十七条 外汇局对违反本《指引》机构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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