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7月16日-12月15日)。一是协调、筹集、安排恢复重建资金;二是协助指导灾民恢复重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三是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四是开展督促检查(包括质量检查)。
第三阶段:组织验收阶段(12月16日-2011年1月15日)。成立以县区民政局局长为组长,其它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恢复重建工作检查验收组,根据台帐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对本区域内恢复重建房检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市民政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二)工作方法
1.摸清底数,弄清帮建重点。要继续组织干部下乡下村开展核查灾情,切实做好查灾核灾工作,确保不漏户、不漏人。要掌握倒房户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优抚对象困难户名单和数量,并建立灾民自住房倒塌台帐。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要根据困难情况分类排队,制定恢复重建方案,便于重点帮扶。
2.分类帮扶,保障重点。倒房恢复重建要分类帮扶,突出重点,不能搞平均主义。将倒房户分为:①长期依靠政府救济,因灾倒塌或受损严重无法居住、无自救能力的农村低保户及残疾人家庭;②因灾倒塌或受损严重无法居住、有部分能力自救的低保边缘户及一般农户;③有自救能力的农户。属五保户的,原则上不安排自住房重建,由乡镇敬老院接受安置,其相应的建房补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拨给接受安置的敬老院;对有部分自救能力的低保边缘户及一般农户,要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适当补助的办法建房。对有自救能力建房的农户,主要采取个人自筹、亲邻互助等形式进行建房。
3.建房形式。在建房形式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安居工程实施统一规划,能集中的尽量统一规划集中,不能集中的采取分散建房形式。集中规划的灾民户原则上不低于10户,原宅基地由集体统一置换。分散建房户在原宅基地上恢复重建后,嵌挂“灾民建房”统一标识。
4.补助资金发放办法。建房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后,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格式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证。补助资金额度一次性落实到户,也可根据建房进度分期发放,避免领了补助金而建不起房的现象发生。发放资金除登记上证外,还要制作由被补助对象签名、盖章的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乡(镇)存档,一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5.科学选址,统一规划,精心设计。在选址上,新建的房屋,不得劈山建房或切坡建房,不能在地质灾害易发地点和低洼处、江河边建房。在规划上,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设计方面,提供多套方案由建房户自行选择,既要充分考虑灾民建房的长远发展,又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经济适用,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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