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决咨委委员由市决咨委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5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届中可增聘。
第七条 市决咨委可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主任、顾问。名誉主任、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委员职责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政府召集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会议并听取有关报告。
(二)积极为市政府领导收集、整理本专业、本行业的信息资料,完成市政府交办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认真参加市决咨委组织的专业活动,努力完成市决咨委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全体委员会为市决咨委最高决策机构,每年召开1-2次全委会。其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市决咨委工作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主任工作报告。
(三)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主任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处理日常工作。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不定期召集有关专业方面的临时性会议,必要时召集委员扩大会议。
(四)搞好市情通报,安排、协助好专业活动小组和全体委员的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年度奖励优秀委员。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若干个专业活动小组和课题组,负责有关方面的专业工作和组织课题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 专业活动小组职责
(一)接受主任办公会委托,完成专题调研、分析、论证工作。
(二)积极组织本组委员开展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
(三)完成主任办公会下达的临时性任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