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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20%;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第六条 征集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直接进西藏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特殊优待金政策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第七条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凡征集地在本省的,由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上述规定发给。
  第八条 市民政局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各县(区)本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以文件下发。
  第九条 各地民政部门主动与人武部联系,对当年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进行核定,并根据市民政局确定的发放标准核算本地优待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的形式直接打入其家庭账户,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当地民政所通过银行发放。
  第十一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年度发放,在每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 对下列义务兵,不发放家庭优待金:
  (一)征兵计划指标外入伍,无入伍通知书的。
  (二)在校大学生以外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改、判刑的。提前退伍的义务兵,按照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第十三条 负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待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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