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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 2010年5月底前,经市和县、区排查确定为关闭对象的其他矿山,必须关闭到位;2010年6月底前,经排查确定为技改扩能的其他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
  五、专项整顿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市政府已建立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将整顿治理任务逐级分解,并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联合执法,合力监管。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合力监管的机制。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办法,把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与对企业的监管及行政许可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和建立长效机制。要以“五证一照”许可工作为主线,结合专项整治,加强源头管理,通过联合执法,积极推进整治工作。
  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顿治理非煤矿山,依法履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定矿山从业人员资格及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矿山,督促矿山企业淘汰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工艺设备、生产技术。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有关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配合省安监局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治理。情节严重者提请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检查非煤矿山采矿许可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采矿权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对违法违规开采或被安监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及时收回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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