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亳政办〔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制订的《亳州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亳州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市非煤矿山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击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积极推进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我市非煤矿山健康有序发展。
力争通过3年时间的专项整顿治理,基本达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依法合规、工程设计科学规范、工程建设质量合格、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符合准入条件的工作目标。
二、专项整顿治理的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行业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矿山;
(二)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备案的矿山,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矿山;
(三)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以探代采和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四)同一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同一区域垂直重叠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列入资源整合范围、在大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的其他矿山;
(五)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
(六)在建、改扩建矿山未达到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山;
(七)工艺设备、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