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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已经2010年8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效推动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参加行政应诉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下列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一)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或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各级政协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调查取证、但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应当参加下列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一)每年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就具有行政执法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社会各界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可委托本机关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出庭前熟悉案情,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答辩材料等。
  (二)准时到庭参加应诉,遵守法庭纪律。
  (三)全面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并提出辩论意见。
  (四)认真履行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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