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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统一业务管理。村卫生室的各项预防保健、医疗、药品管理、健康教育、人员培训、医德医风等业务活动,统一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县、区卫生局要求,负责检查指导、考核评价。县、区卫生局统一制定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制定具体工作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应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要建立双向转诊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便群众就医。
  (五)统一药械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其规范用药,加强规范性药房建设。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在相关补偿政策保障下,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组织下,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的统一招标药品及其配送服务,严禁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政府配备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村卫生室使用。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医疗器械管理,保证医疗器械正常运行。
  (六)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应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药品价格,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据,做到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村卫生室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县、区卫生局负责对村卫生室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财务独立核算。村卫生室按照政策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村卫生室开展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村卫生室经营人员承担。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报账,接受乡镇卫生院监督检查。
  (八)责任独立承担。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卫生室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县、区卫生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要明确责任,积极运作,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抓住机遇,积极推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应与民生工程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新农合门诊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工作结合起来,抓住有利时机,深入宣传发动,确保顺利推进。凡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村卫生室,应同步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凡已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均应作为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机构。
  (三)完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乡镇卫生院统一所辖村卫生室分配运行机制。村卫生室人员实行按劳分配、按绩计酬的绩效工资制,工作绩效的考核应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开展村卫生室人员养老保障试点,逐步将村卫生室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其老有所养,稳定村级卫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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