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亳政办〔2009〕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规范管理的工作体制。为切实做好我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卫农 〔2009〕8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民生工程项目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合理配置、优化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等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09年底,全市40%的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2010年底,全市60%的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2011年底,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基本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三、实施内容
  乡镇卫生院通过院办院管等方式,对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即对村卫生室的设置、建设、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一)统一机构设置。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建设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在较大的偏远自然村设置卫生站;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县、区卫生局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印章。
  (二)统一房屋建设。村卫生室应按《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皖卫农〔2007〕9号)进行标准化建设,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原则上100-180平方米;房屋设置有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观察室、资料室(健康教育室)、值班室,以上六室要分开设置,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适当配套建设供水设施、卫生厕所、宣传栏等,保证卫生室业务工作区的相对独立性。凡政府投资支持建设的村卫生室,其资产所有权归属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三)统一人员管理。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按所辖农业人口的1‰-1.5‰配备(其中有1名女医生、1名中医或中西结合的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室可适当增加医生配置。在县、区卫生局统一组织下,乡村医生的选配由乡镇卫生院从全乡范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并由所在村卫生室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执业承诺保证书。乡镇卫生院要及时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录用人员报县、区卫生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村卫生室新进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在岗从业人员每两年培训一次,具体培训工作由县、区卫生局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可在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直系亲属和有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村卫生室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