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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处罚)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
  (三)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奖惩考核办法以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
  (四)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及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五)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六)与公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突发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评估结果和应对情况;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公共企事业单位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信息公开时,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本市各级政府网站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网站;
  (二)公告牌、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规范的办事格式文本、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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