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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中心城区共青庐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中心城区共青庐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0〕97号)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便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做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依据《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九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依照事故发生的属地原则,由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
  二、共青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庐山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
  三、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由庐山区负责,待省财政厅的资金下拨后再拨付至庐山区。
  四、公安交警部门在执行交强险罚款时,应写明“交强险罚没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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