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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深入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未按程序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章建筑。
  近年来通过清理整顿已经处理到位的上述用地行为不再列入清理整顿范围;未处理到位的,转入本次清理内容;已经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按照原清理意见处理到位;没有处理意见的,列入本次清理统一处理。
  三、处理办法
  本次行动的目标就是利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将上述问题全面查清楚,并采取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做到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该处罚的要依法处罚,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征收闲置费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该补交土地差价、土地出让金、税金和规费的要限期补交,该完善有关审批手续的依法完善有关审批手续。
  (一)对没有兑现合同和有关承诺的,要限期兑现有关合同条款和承诺。对拒不履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的,停止其土地开发活动,限期整改,必要时收回剩余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二)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批准用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对已建设的部分依法完善相关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和规费。
  (三)对擅自提高房地产开发容积率指标,已建成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必须依法拆除或没收;已建成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处罚,并追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和规费后完善相关手续;未建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对超批准用地范围的,先依法处罚,再追缴土地出让金和规费。
  (四)对应开工未开工的,书面通知限期开工建设,明确竣工要求;闲置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拒不缴纳闲置费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
  (五)对虽已开工,但没有达到进度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没有明确进度要求的,要书面补充下达建设进度要求;对虽已开工,但开工满一年以上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25%以上,或开发土地面积未达到1/3,或已建建筑面积未达到总建筑面积1/3,或未经批准停工连续满一年的,一律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并按未开发土地面积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中超竣工期限满2年的,要征收土地增值差价,拒不缴纳的,依法收回未开发部分土地使用权。
  (六)对连续停止建设满一年以上的烂尾楼工程,土地达到法定收回条件的,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重新规划,公开处置,对原地上建筑物予以适当经济补偿;对土地未达到收回条件的,符合现行规划的,限期建设,不符合现行规划的,一律拆除,收回土地重新安排使用。
  (七)对历年拖欠土地出让金、税金和有关规费的,暂停其一切建设项目,限期追缴,并依法征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违约责任。对因政府行为不到位致使土地收益不能及时入库的,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限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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