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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拉萨市2010年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9)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定太阳能公共照明和排水(污)系统建设计划,指导和督促县(区)、县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村庄道路建设计划,指导和督促县(区)交通部门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11)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改善工程建设规划,指导和督促县(区)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12)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万村千乡市场村级农家店工程建设规划,指导和督促县(区)开展村级农家店建设工作。
  (13)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民宗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定农村垃圾整治工程、生活污水整治工程及村庄沟塘整治工程建设计划,指导和督促县(区)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14)市林业绿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定村庄绿化美化项目建设计划,指导和督促县(区)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15)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农工办负责研究、督导、宣传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相关工作。
  (16)市档案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档案管理工作。
  3、各县(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原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组建成立。负责与上级试点办公室的沟通和协调,负责审核上报本县(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指导各乡(镇)做好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行政村的选定,督促各乡(镇)做好每一个试点行政村各项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详细的设计方案,组织、论证、审定本地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中的各分项工程设计方案。负责筹集本级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补助资金;完成补助实物发放到村工作;督促所辖各乡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协调本地区项目建设具体事宜等;按照职能承接原则,负责与市、乡镇衔接、联系本地村(镇)环境美化工作,建立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档案,汇总上报本地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有关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
  4、乡(镇)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行政村的选定,结合试点行政村实际初审并上报试点村各项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详细的设计方案,具体组织本乡(镇)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的实施、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等具体工作;建立本乡镇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档案。
  5、试点行政村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民主管理原则,拟定本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各项工程项目的设计,上报本村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的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愿,按照民主集中的办法,确定最急需的实施项目,向全体村民公示,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积极参与工程建设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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