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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拉萨市2010年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每村5万元的花草树木补助标准,需资金28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60%、168万元;地市补助20%、56万元;县级补助10%、28万元;农牧民投劳10%、28万元。
  以上九项内容共计所需资金5829.6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3830.06万元;地(市)补助979.19万元;县级配套495.1万元;农牧民投工投劳525.25万元。
  三、试点资金来源及政府采购事宜
  实施试点十大工程所需的资金以自治区补助、市、县(区)配套为主。各县(区)要拓宽思路、创新办法,研究建立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顺利推进。鼓励支持市场化运作,推动社会各类资金投入农村环境整治。对一些公益性较强的项目,可按照"大家事、大家办"、"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在征得村民同意的基础上,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筹资、投劳解决。
  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所需购置的书籍音像资料、村级广播及数字音像播放设备、全民健身路径器材、太阳能路灯、排水(污)管材等,由自治区实施统一政府采购。乒乓球台、篮球架、多媒体电脑、公共垃圾箱、垃圾转运车、水泥、地砖以及草种、树苗等物资由拉萨市实施统一政府采购。
  四、试点组织实施及基本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及与"十二五"规划相衔接,在原拉萨市安居工程组织机构基础上设立拉萨市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做好2010年的试点工作基础上,推进全面实施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农工办、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委、民宗局、财政局、农牧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审计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商务局、林业绿化局、体育局、广电局、档案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相应成立本级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试点工作。各县(区)要制定《2010年度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落实意见》,认真做好试点行政村的选择、工程规划设计等工作,组织实施各项整治工程,建立完善长效实施机制,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凡涉及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方面的各类工程项目必须优先安排到试点行政村,确保试点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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