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重点工作督查机制。按照“权随事走、一人负责”原则,市重点工作责任领导全权负责重点工作的督查和落实,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细化工作落实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实行面上督查,并把工作落实方案提交市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发布。重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市责任领导把认为反复督查均难以推动的工作需要加大工作力度才能解决的,提交市督查领导小组实施督查。
(六)建立重点工作问责制度。对推进市重点工作中不听招呼、不服从安排,不抓好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对应由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由市督查领导小组对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实行诫免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方式问责。
二、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运行管理
(一)财政预算各类管理。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年初财政预算未安排到具体项目的各种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后,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追加经费管理。每年上半年原则上不审批追加经费。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确需追加经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单项追加经费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追加经费的申请,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办理经费追加、拨付手续;单项追加经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告市委;单项追加经费在4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追加经费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经费追加、拨付手续。
(三)重大投资项目经费管理。1.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且建设资金有来源的方能开工建设。凡未经批准的和没有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批准的项目其投资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算范围之内。2.凡项目超概算20%以上或超概算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再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不予追加投资,所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