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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鼓励开发建设高层建筑,在新城区以及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无冲突区域,建设高度超过60米以上的单体建筑,超出部分不再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

第三章 容积率调整

  第七条 在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调整容积率:
  (一)依法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致使地块使用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致使已出让地块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对因上述(一)、(二)款等原因调整容积率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设定容积率并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同级监察、国土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确需变更容积率(0。3以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市主要媒体(如亳州晚报或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五)经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容积率指标和调整时间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九条 提高容积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公厕、垃圾站、人防等公建设施用地、建筑面积,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同时增加相应的停车泊位。
  第十条 申请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被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等手续。
  (一)原土地使用者持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拟定土地差价补缴方案,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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