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 申请材料:
(1)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刊载作废声明的《海南日报》一份。
(4)变更父母信息的,需提供法定亲子鉴定证明。
2. 签发: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出具正、副页;已办理户籍登记的,只出具正页。
3. 登记和保管:认真做好发放登记,在原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备注栏内注明新证编号及作废原因,新证发放登记备注栏内注明旧证编号,原出生医学证明及换发申请材料随首次签发材料归档保存。
(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婴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1. 审核申请材料:
(1)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表。
(2)婴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刊载作废声明的《海南日报》一份。
(4)首次签发申请材料及病历首页的复印件(80g/m3A4纸,盖原签发机构公章)。
2. 签发: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签发(也可由委托机构办理),所载信息与原证一致,盖补发专用章。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的,补发正、副页;办理户籍登记后遗失的,只补发正页。
3. 登记和保管:签发机构要做好发放登记,留存补办申请材料复印件,原件定期退原签发机构。由原签发机构在原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备注栏内注明新证编号及作废原因,新证发放登记备注栏内注明旧证编号,补办申请材料随首次签发的有关申请材料一起妥善存档保管。
(四)亲子关系旁证类别:Ⅰ类旁证为法定亲子鉴定证明;Ⅱ类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Ⅲ类旁证为婴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出生情况的证明。
适用条件:1. 201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一律适用Ⅰ类旁证;2. 2011年1月1日以前,在父母户籍辖区外出生的婴儿,适用Ⅰ、Ⅱ类旁证,在父母户籍辖区内出生的,适用Ⅰ、Ⅱ、Ⅲ类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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