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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五)各签发机构不得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严禁变相收费。

  二、签发细则

  婴儿唯一对应《出生医学证明》编码。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分为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等3种情况,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之前出生的婴儿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按照琼府办[2007]62号文办理户口登记,如出国等需要,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包括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和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婴儿由该助产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如在家、路途、非法个体诊所等,如断脐处理在医疗保健机构内进行,并同时做好出生登记的则视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及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但因病历遗失造成没有有效出生记录等档案资料可供查询者或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不一致或缺如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由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受理。

  1. 审核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或海南省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

  (3)有效身份证件。

  (4)其他:机构外出生的婴儿还需出具亲子关系声明、亲子关系旁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签发:审核材料→录入→打印→指导领证人核对《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领证人在存根联的婴儿母亲签章处代签确认→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发证。

  3. 登记及保管:按照“谁接生、谁记录、谁署名”的规定,及时、客观、完整地填写《海南省出生医学登记册》。《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要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编号顺序工整填写,不得空项。存根联妥善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存根联粘贴处”,有关申请材料随病历妥善保存备查。

  4. 首次签发的父母信息登记务必在孕产妇出院前完成,否则按照特殊情形的有关办法进行处理。出院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逢节假日顺延2天,逾期领证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婴儿入户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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