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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卫妇社〔2010〕23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卫生厅直管助产机构:

  现将《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改进意见和建议,请联系省卫生厅妇社处。

  联系人:谢慧颖;联系电话:65388350;

  E-mail:65388352@163.com。

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证明文书,签发机构均应以事实为依据,规范、及时、客观、完整地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为加强我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日常管理

  (一)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出生医学证明》领证卡,并委托省妇幼保健院负责订购、发放、信息统计等工作。持卡单位应妥善保管领证卡,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省卫生厅并申请补发。

  (二)各市县卫生局(或其委托机构)应提前20个工作日,按季度填报《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进行申领,凭领证卡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开展人员培训,进行证件真伪鉴定,执行并完善证件的出入登记、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逐步建立电子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逐级报省卫生厅妇社处备案。

  (四)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批准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求专人管理、证章分离。空白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擅自跨地区、跨机构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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