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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节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实施后的经济、环境效果评价。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带以下文件: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合同原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其他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文件。申请贴息补助的项目,节能服务机构还需报送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等。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项目初审。申报工作由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和汇总后上报省工信委节能处。
  第七条 资格审查。省工信委节能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以赴企业现场考察。根据审查和考察情况,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产业化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交专家组。
  第八条 专家评审。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建设银行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合同真实性、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资金到位情况、履约保证措施、节能效果等进行评估审核。评审采取企业答辩、专家评议、集体表决等形式,按照重点推荐、推荐、备选、不推荐四个项目评审级别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九条 公布结果。省工信委节能处将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呈报委领导并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会同省财政厅、建设银行共同编制《黑龙江省工业节能改造(推广)目录》,并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条 落实政策。对省内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采用《目录》中产品的企业或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依据《黑龙江省工业节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达到了相关节能标准和要求,可逐级向工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省工信委根据项目节能率和节能量等内容,并按照节能专家评审意见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研究落实资金支持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已享受中央及省有关政策等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此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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