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剧关于开展节目制作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黑广社发[2010]34号)
各节目制作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节目制作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根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34号令)和《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有关规定,省广电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节目制作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分两个阶段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8月27日至9月8日为自查阶段。各制作机构要对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检自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
六条和第
七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所报材料是否属实;
2、是否制作、发行过违反总局规定内容的节目;
3、是否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的情况;
4、是否存在注册资金未达到300万元规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注资的情况;
5、每年是否如期参加制作机构业绩审核;
6、是否连续两年未开展任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情况;
7、是否存在过去三年内曾被撤销过《许可证》的情况;
8、是否存在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许可证》的情况;
9、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播映活动的情况;
10、是否存在股东变化、股权变更或章程修订,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
11、是否做到定期上报节目制作、经营和交易情况以及及时备案节目样片;
12、制作机构内容审查、把关机制是否健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