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强农村锅炉安全管理。严格农村集市浴室承压锅炉的安装审批,在用锅炉要建立档案、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司炉工要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坚决打击、取缔“土锅炉”。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要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协管员和联络员,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质监部门报告。质监部门要发挥技术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联络员)开展工作,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工作力度,依法取缔非法锅炉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而又拒不整改的锅炉。
(二十四)加强农机安全管理。规范农用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乡镇政府组织对上路行驶拖拉机进行逐车登记造册,强化安全,落实责任,配合农机等部门定期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县、区政府要建立由农机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组成的上道路运输拖拉机管理联合执法机制,集中办公,依法开展道路巡查和对上道路运输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上道路运输拖拉机登记入户及牌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规范,严禁为私自拼装或擅自加高、加大和增大动力的拖拉机办理登记入户及核发牌证手续,加大上道路运输拖拉机的年度检审力度,提高检审率。严把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关,坚决杜绝把关不严、违规办证等现象,从源头上保障拖拉机驾驶人员的技术素质。
四、加大对农村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
将农村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同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农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等。
五、加强对农村生产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农村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列入平安创建活动总体布局,将农村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推动。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拓宽农村安全投入渠道,加大对农村公共安全特别是公共隐患治理的投入。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农村安全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