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商场、网吧、游戏厅、浴池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消防用电安全规定,按要求配备应急人员和应急器材,制定安全预案并定期演练。严禁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关闭、堵塞安全出口和安全通道。
(十九)规范农村用电安全管理。采取不同形式加大对农村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严格农村临时用电管理,制止农村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和植树。供电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电设施安装、维修、调整、试验、进网作业管理,定期组织供电线路安全巡查,主动上门服务,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指导村(居)民加强自有电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供电、用电安全隐患。
(二十)加强公共设施安全管理。通讯、广播电视、自来水、路政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完善公共安全设施,加强公共设施管理和巡查,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楼院或者居民自有的设备设施,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及时提醒安全注意事项,积极提供便民服务。
(二十一)规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农村道路安全交通设施,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保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乡镇政府要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镇村集市建设和管理,协助有关单位取缔骑路逢集,确保公路正常运营。乡镇公安派出所(未设交警巡逻中队的)设立交通管理警务组,加强与乡(镇)政府的联系,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乡镇开展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与交通、农机、教育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定期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工作。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督促农村道路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步”制度,及时整改道路安全隐患。严格农村运输企业安全资质审查,协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农机部门要认真履行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拖拉机安全行驶,加强对拖拉机的安全监理,加大对拖拉机驾驶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教育培训,严格驾驶员考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顿。
(二十二)加强农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和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渔船、渔民登记、捕捞许可制度。加强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船舶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乡镇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选聘、考核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督促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主要用于生产和生活、季节性从事渔业活动的农村自用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对登记挂牌渔船实施管理。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办理乡镇客渡船舶登记,培训、考核乡镇客渡船舶船员,培训乡镇人民政府选聘的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指导其正确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乡镇客渡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隐患,依法调查处理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事故。渔业主管部门对登记挂牌渔船实施监督管理,协助乡镇政府对季节性从事渔业活动农村自用船舶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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