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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各地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提高创业培训成功率。要加大创业服务工作,加快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创业能力。同时,各地要选择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班合格学员提供6个月的创业实训场地,传授创办企业经验,增强创业者的勇气和能力。各地可对实训基地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于改善实训条件。
  (四)鼓励农民工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大力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同时,统筹安排适合农民创业特点的生产经营场所,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校舍等存量土地房屋和荒山、荒滩等土地资源进行创业。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园艺等种养业所需的荒山、荒滩、荒地,可通过拍卖取得开发使用权,期限最高可延长至50年。
  (五)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各县、区要将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对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统一纳入组织起来就业范围,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吸纳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吸纳人数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落实政策,全力推动农民工自谋职业
  (一)加大金融对创业的支持力度。各县、区要进一步充实县域中小企业担保资本金,扩大创业就业小额信贷覆盖面,放大单个项目的限额,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3-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困难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属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对当年新招用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建立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专人”的要求,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向农民工覆盖,加快建设“村村通”工程。2009年,全市所有乡镇全部做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50%以上的行政村设立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或信息员,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逐步形成城乡一体、上下贯通、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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