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造岗位,着力吸收农民工转移就业
从2009年3月10日到2009年4月10日,开展为期1个月的农民工就业服务月活动。主要开展以下三项工作:
(一)“农民工就业援助帮扶”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返乡农民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将家庭困难的农民工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每一位重点援助对象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个就业信息。重点做好农村“零转移农户”就业援助工作,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努力实现农村“零转移农户”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
(二)“春风送岗位”活动。各县、区劳动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基层组织、服务机构,收集适合的就业岗位信息,建立全市范围的沟通平台,通过信息发布、召开专场农民工招聘会、组织送岗位下乡等方式,集中帮助农村“零转移农户”成员、需进城务工妇女、青年等各类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三)开展“就业岗位对接”活动。要挖掘技能岗位信息和技能劳动者信息,加强劳务协作和劳务对接活动,不断扩大转移就业规模。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机会,加强与劳务输入地区,特别是泛长三角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及时收集、发布劳务输入地区的用工数量、行业工种、工资待遇等需求情况,为农民工有序流动就业提供就业服务,为农民工外出务工开辟可靠的就业渠道,提高外出务工的组织化程度,实现政策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零距离对接。
四、引导创业,积极鼓励农民工创办各类经济实体
到2010年,全市建设规范的就业创业园15个,建设农民工创业园10个,扶持500户经济实体入园创业,带动就业5000人;开展创业培训5000人以上,创业者1年内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设立20个创业实训基地,实训3000名创业者,实现创业带动就业2万人,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已建成的城市就业创业园,一律向返乡农民工开放,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农民工进入就业创业园。加大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力度,加快建设步伐,重点扶持一批回乡农民工入园创业。
(二)统一创业园区扶持政策。全市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统一实行以下扶持政策:对各类创业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水电费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2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