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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各县、区要将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对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立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安置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分别按其吸纳人数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统筹城乡就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十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县 (区)、乡镇和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大对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培训费用由财政承担。落实劳动保障协理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2009年,全市所有乡镇全部做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50%以上的行政村设立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或信息员,有条件的县区建立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逐步形成城乡一体、上下贯通、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工作体系。
  (十二)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 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5.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6. 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 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10. 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1. 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六、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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