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3.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4.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提高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质量,适时提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将2009年到期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
  5.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7. 完善城市零就业家庭援助政策。对吸纳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一次性2000元就业补助;对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补助;对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市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中专以上学校学习的,每学年给予1000元的助学补贴。
  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
  (八)加强就业创业园区建设。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就业创业园(街、区),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就业创业园区创业,给予扶持。在产业聚集明显且有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重点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园区,重点扶持回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各类创业园区应力争达到每15平方米带动1个就业人员的标准。各类创业实体在创业园内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九)统一创业园区扶持政策。已建成的城市就业创业园,一律向返乡农民工开放,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农民工进入就业创业园。全市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统一实行以下扶持政策:对各类创业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