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亳政〔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就业局势,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一)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纳入登记失业范围:
1.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
2.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 经依法批准征用后失去全部(包括农转非人员)或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农民;
5. 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
6.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8.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9. 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
1. 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
2. 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 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4. 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员;
5. 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 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7. 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8. 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
二、积极拓展就业渠道,稳定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