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河道禁止非法采砂的通告
(亳政〔2009〕40号)
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航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境内河道禁止一切非法采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境内河道实行全线禁止采砂。所有从事采砂活动的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采砂行为,并自行拆除采砂机具。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水务、监察、公安、国土、海事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对违反本通告进行非法采砂活动的,要依法采取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采砂船只等行政处罚措施。
三、对顶风偷采偷运、黑恶势力参与非法采砂以及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当地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在禁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入股的,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禁采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禁采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非法采砂户的摸排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禁采措施;各级水务、监察、公安、国土、海事等部门要强化巡查监管,确保实现河道禁采管得住、禁得死、不反弹。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妥善处置禁采工作的相关事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