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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亳政〔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千方百计保企业、保增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认定困难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允许其在2009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参保困难企业可同时给予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二、对困难企业中的特殊困难企业,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不得要求企业提前缴纳各项税款,除涉嫌重大偷、逃税案件外,年内停止到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对涉嫌税务违法但没有查实的案件,除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督办的外,暂时停止查办,并将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必需的相关物品归还给企业。
  三、今明两年,市属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按规定标准征收后,由市财政按实际入库数返还50%;县、区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返还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四、对缴纳资源税数额较大的骨干企业,可按照资源税的收入归属,今明两年内予以适当返还,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投入和环境治理等,具体返还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五、按超额累退费率减半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超额累退费率是:工矿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为1‰,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部分为0.6‰;商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为1‰,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部分为0。6‰;其他收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0.75‰。对符合条件的缴费人,按上述超额累退费率再减半征收。按照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归属,当地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用财政资金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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