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2009〕9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1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日
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节约基本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含土地出让金)、财政性融资以及投融资收益。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出项目建设规划,9月底之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手续,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的具体事宜,招标采购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等。
第七条 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制定筹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