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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的通告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的通告
(亳政〔2009〕101号)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亳政办〔2007〕40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顿全市范围内液化气储罐站、换气点。凡未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液化气充装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对无上述证照或证照不全的液化气储罐站、换气点要立即依法取缔,并予以处罚。
  二、严禁向无《瓶装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门点供气,严禁向超期未检或报废钢瓶充气,严禁使用超期未检钢瓶和报废钢瓶,严禁存放和使用50千克的钢瓶,严禁钢瓶之间相互倒气,严禁向燃气经营门点的50千克钢瓶充气。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资格审查。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储罐、管道和液化气钢瓶生产、使用环节的安全隐患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证照不齐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整治,对燃气企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取缔各类非法燃气经营单位、销售网点。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生产、经营、储存环节中的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和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瓶装液化气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排查,收缴报废钢瓶及50千克的钢瓶,坚决打击无证经营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种瓶装液化气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市区5524561,利辛县8813718,涡阳县7212279,蒙城县7623862,谯城区5521216。
  特此通告。

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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