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绝就业的;
(三)家庭中拥有汽车和近期新购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四)不配合或拒绝家庭收入调查的;
(五)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
(六)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七)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
(八)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通讯费用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连续6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十一)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十三)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应核实并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 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 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3. 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4. 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
5. 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
6.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7.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